各有关单位:
我局自2007年始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管理,实施以来,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对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促进视频监控服务商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我局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视频监控服务的管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服务商申请条件
(一)服务商资格要求
视频监控服务商必须持有视频监控安装、调试,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服务及销售等相关经营范围在内的营业执照,并且在莞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人员。
(二)服务商职责
1.根据我局有关要求,视频监控服务商为施工现场提供远程视频监控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视频安装、使用培训、设备维保、故障处理、迁移和拆卸等;
2.视频监控服务商负责提供建设工程视频监控数据实时上传至东莞市建设工程视频指挥中心所需的网络连接;
3.视频监控服务商负责提供云端视频存储方案,每路视频监控能滚动存储1个月,满足视频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和查询等要求;
4.视频监控服务商应跟施工企业协调做好视频监控所需的用电保障,确保视频监控接电接到施工现场24小时不间断的电源上,以保证视频监控24小时不间断运作。
(三)监控硬件符合要求
监控设备硬件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规定,另外结合我市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现状和实际,对摄像机及网络硬盘录像机要求如下:
1.摄像机要求
(1)物理分辨率不低于高清标准;
(2)水平方向360°连续旋转,垂直方向-20°~90°自动翻转180°后连续监视,无监视盲区;
(3)水平键控速度0.1°~200°/s ,垂直键控速度0.1°~120°/s,云台定位可精确到0.1°
(4)实现图像瞬时抓拍以及录像等功能,建议支持3D定位功能。
2.网络硬盘录像机要求
(1)支持国标GB/T 28181-2016等通用协议;
(2)支持多种方式进行录像的检索、回放、备份,支持图片本地回放、查询;
(3)支持本机硬盘、网络等存储方式,支持硬盘、外接USB存储设备备份方式;
(4)支持设备操作日志、报警日志、系统日志的记录与查询功能;
(5)支持即时回放功能,在预览画面下回放指定通道的录像;
(6)支持远程管理功能,支持对前端远程升级,支持远程编码配置修改等操作;
(7)支持监控视频实时存储,且滚动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
(8)支持接入东莞市建设工程视频指挥中心。
3.可移动式视频监控设备
为满足对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不同需求,服务商需具备提供可移动式视频监控设备的硬件设施、服务,具体服务要求与固定安装式视频监控设备一致。
4.硬件设备的更新
视频监控服务商提供的视频监控设备必须与时俱进,紧跟主流技术的更新换代,主动对旗下的设备及时换装,以更好地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服务。
(四)数据传输标准符合要求
1.实时点播观看画面清晰、流畅,质量应达到高清标准,具体技术指标为分辨率不低于1280x720P,码流不低于1Mbps,帧率不低于10kps,帧间隔不低于20;
2.实时传输给云平台存储的画面清晰、流畅,质量不低于标清标准(具体技术指标:分辨率不低于704x576P,码流不低于0.5Mbps,帧率不低于10kps,帧间隔不低于20)。
(五)技术服务标准
1.服务开通时限要求:从接到项目申请之日计算,5个工作日内开通,开通的条件为局视频指挥中心大屏可见;
2.保障方式:开通网络保障系统或微信、手机APP等;
3.服务时间: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
4.服务自查:工作日早上九点前向视频监控中心报告辖下视频监控设备自查清单,清单中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1)服务商已按合同约定安装设备的实时数量;
(2)服务商实时在线设备数量;
(3)离线设备的自查自纠报告;
(4)离线设备跟踪处理情况;
(5)其他情况。
5.响应方式:通过微信、QQ、系统管理或电话进行响应;
6.处理时间:施工企业反馈现场视频监控存在问题时,服务商应做好记录,尽快到场检修,按照合同要求24小时内恢复视频监控服务;监督机构反馈情况的,服务商应优先处理,原则上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反馈情况,24小时内恢复视频监控服务;如有特殊情况影响,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处理或未能按时修复视频监控的,服务商应向监督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7.收费标准:每路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迁移、拆卸及其租赁费用等总计每月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网络硬盘录像机或具备同等作用的设备费用在内,但施工单位人为损坏、迁移视频摄像头等合同另有规定的费用除外)。
二、服务商资格申请流程
(一)申请
视频监控服务商携申请书(含已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承诺书提交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试用
1.申请通过后,视频监控服务商自行预约一个新开工工地安装视频设备并签订合同(试用期间费用由服务商与服务对象双方协议决定);
2.视频监控服务商按要求向工地提供视频监控服务,试用为期2个月,试用期间接受我局的随机抽查。
(三)公示
视频监控服务商具备上述条件要求,服务核验阶段期满后,我局将该服务商相关信息在东莞建设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栏目上予以公示。
三、服务商管理
(一)视频监控服务商监控硬件、技术和服务标准等首次不符合要求,经我局查证属实的,由我局组织该服务商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约谈记录公示有效期为一年(自约谈之日算起一年);
(二)视频监控服务商监控硬件、技术和服务标准等一年内(自第一次核实之日算起一年)累计两次不符合要求,经我局查证属实的,由我局组织该服务商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再次进行约谈,暂停该服务商承接新的视频监控业务三个月并予以公示。暂停期间,该服务商在东莞建设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栏目公示名单上将标注为“暂停服务”;
(三)视频服务商监控硬件、技术和服务标准等一年内(自第一次核实之日算起一年)累计达三次不符合要求,经我局查证属实的,我局将注销该服务商在东莞建设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栏目上的公示名单,且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自公示之日算起)不再接受该服务商建设工程视频监控服务申请。
(四)为保证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巡检工作不间断进行,服务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如有被我局公示注销服务情况的,应解除合同;施工企业应在解除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建设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栏目上公示的视频监控服务商名单中重新选出新的服务商并按相关规定接受我局的视频监控巡检。
(五)视频监控服务商“暂停服务”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视频安装业务(以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间为准);被注销服务的,应配合好施工企业做好新视频监控安装等工作。
四、服务商自行申请退出
服务商因自身原因退出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服务市场的,服务商和施工企业须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商视频监控服务退出申请;
2.服务商与施工企业解除视频监控服务协议;
3.施工企业与新的视频监控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
申请材料提交后,我局将于3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公示信息。
五、服务商的选择
施工企业在选择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服务商时,应在东莞建设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栏目上公示的视频监控服务商名单内(公示信息为暂停服务的除外)自主选择。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2日
(经办人:安监站 刘斌超,联系电话:23836151、137903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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