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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一、视频实时检查要求
(一)检查时间
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指国家、省重点投资建设工程)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签发的同意拆除意见为准)止。
人员到位情况检查时段:早上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检查对象、检查频率
1、一般监控工地
从全市建筑工地中随机抽取,市建设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中心(简称市监控中心)对其检查每两星期不少于一次。
2、重点监控工地
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简称市安监站)多次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市建设局审议为有必要重点监控的建筑工地,市监控中心对重点监控工地实施重点检查,每星期检查不少于一次。
3、责令停工工地
被市建设局、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镇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局部停工通知书》或《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停止施工的建筑工地,市监控中心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天实施检查,重点检查工地是否落实停工整改措施。
(三)检查内容
1、人员到位情况
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程施工许可信息随机抽取在建工程项目,通过电话抽查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实行视频点名检查,被检查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以确定其到位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视为被检查人员不到位:
(1)接到电话通知后,20分钟内未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的;
(2)因学习、会议、述职、事(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到位的,未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学习通知、会议通知、述职通知、事假单、休假单和镇级医院出具病假单等相关证明的(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或镇级医院的病假单);
(3)因突发情况无法到位的,20分钟内未向市监控中心传真所在单位出具的事假单和镇级医院出具病假单等相关证明的(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或镇级医院的病假单);
(4)因第(2)条原因超过5个工作日不在工地,所在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同资格的人员履行被检查人员职责的或被委托人不具有相同资格或出具的委托文件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或未将委托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的;
(5)因(2)条原因超过1个月不在工地,所在单位未在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将变更手续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的。
2、重大危险源监控
市监控中心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深基坑、人工挖孔桩、高支模、外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安全状态,有权以电话询问的方式要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将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传真至市监控中心。市监控中心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其他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施工现场进行整改,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监控中心主要检查下列安全隐患:
(1)深基坑土方工程开挖时出现超挖施工等未按方案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基坑坑边荷载堆载过大、临边防护未设置栏杆,深基坑支护结构出现明显开裂、渗漏等异常情况,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人工挖孔桩洞口无防护或洞口附近堆放土石方或工人下井作业时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
(3)高大模板工程未按规定设置稳定系统(纵横剪刀撑)或出现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或支撑系统使用竹木结构,高大模板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外脚手架工程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搭或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剪刀支撑(高度超过24米时)或出现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或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时未及时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施工起重机械使用时未及时提供检测合格和安装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升降机(外用电梯)使用时提供的操作人员人证不符(即操作证与操作人员不符)或吊笼内无限载标志;
(6)高空危险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施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7)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9)电线电缆乱拉乱接或随意拖地的。
3、停工情况视频检查
主要分两种情况,局部停工和全面停工。市监控中心根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局部停工通知书》或《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中的违法事实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天实施视频检查,
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视为建筑工程未按要求停工、停止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市建设局或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各镇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擅自进行砼浇捣、钢筋绑扎、砌砖、内外墙抹灰等与停工整改无关的施工活动的;
(2)未向市建设局或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各镇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方案,擅自进行停工整改等施工活动的;
(3)未经市建设局或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各镇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擅自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进行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或物料的垂直和水平运输的。
4、视频使用情况检查
市监控中心通过检查测试摄像仪器,检查视频监控系统情况,发现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而影响视频监控使用的,市监控中心委托网络服务商到工地现场进行核查并修复,单个监控点的故障修复时限为24小时。网络服务商应将故障原因和修复情况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是市建设局对在建工程的进行监督管理的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决定拆除线路和设备。对任何人为导致视频监控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市建设局将严肃查处。
二、实施处罚措施
(一)经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到位的,市监控中心予以记录,由市建设局质安科根据记录内容,依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同时进行扣分处理。
(二)发现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市监控中心予以记录并照相取证,由市建设局质安科根据记录内容,依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同时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市建设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发现建筑工地未按要求停工、停止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监控中心予以记录并照相取证,逾期未改正,市建设局质安科根据记录内容,依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同时进行扣分处理,同时,市建设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四)经检查发现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等影响视频监控使用的,市建设局将委托网络服务商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市安监机构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维护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44号)和《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补充通知》(东建质安〔2008〕61号)的规定作出处理,并依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同时实施量化扣分。同时,市安监机构应将处理情况上报市建设局。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而发生的设备及维修费用,一概由施工单位向网络服务商赔付。
(五)对于(一)、(二)、(三)条情况的扣分,市建设局质安科电话通知被扣分单位5个工作日内来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领取《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者,市建设局将实施留置送达。
在同一时段内市建设局与安监机构对同一建筑工地同一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以先签发的《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为准。
(六)市监控中心将通过东莞市建设局信用管理系统对检查结果、扣分情况进行信息公布。
三、相关申诉措施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出申诉,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视频证据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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