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防止无证人员擅自操作,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20〕312号)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社会各有关单位(企业)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
二、反馈方式:
信函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东莞市住建局安监站四楼建筑起重机械室,邮政编码:523112;
联系电话:22981815;
电子邮箱:dgsajz@163.com。
三、意见受理截止日期为 2024年1月27日。
附件: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zip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4日
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按照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20〕31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防止无证人员擅自操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行使用起重机械人脸识别系统,具体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系统
(一)推行应用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物料提升机,均需安装人脸识别控制器并接入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操作人员实行远程认证,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实际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证合一,证件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平台使用详见附件1)。
(二)接入要求
接入平台的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控制器应满足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
(三)功能要求。
1.应用于施工升降机场景的功能
(1)操作施工升降机的司机需经过人脸识别控制器验证成功后方可获取施工升降机的操作控制权限,同步上传识别记录至平台;
(2)当施工升降机到达地面时均必须经过人脸识别控制器重新验证成功后方可获取施工升降机的控制权限,同步上传识别记录至平台。
2.应用于塔式、门式起重机和物料提升机场景的功能
(1)操作塔式、门式起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司机需经过人脸识别控器验证成功后方可获取塔式、门式起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操作控制权限,同步上传识别记录至平台;
(2)塔式、门式起重机和物料提升机运行周期内,当塔式、门式起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操作司机离开司机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间隔,操作司机需通过人脸识别控制器重新验证成功后方可获取控制塔式、门式起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控制权限并上传识别记录至平台。
(四)处理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未安装人脸识别控制器、未接入“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未按规定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不得使用,按规定进行扣分。
(五)费用问题。人脸识别控制器费用已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控制器的使用维保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控制器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监控等各环节的监管,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高效、稳定、安全运行。
(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及人脸识别控制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管部门报告。
(三)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控制器安装并接入平台验收合格后,人脸识别控制器提供方应对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全过程操作流程、配件及整机的日常维护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操作人员要严格按规范、规程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拆除人脸识别控制器,严禁违章作业。
(四)人脸识别控制器安装人员要严格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人脸识别控制器安装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等要求进行安装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同时,对安装后的人脸识别控制器进行调试、自检,并按规定填写好相关记录。
三、强化人脸识别控制器监管
属地住建部门对所监管的建设工地起重机械人脸识别控制器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对人脸识别控制器无法正常使用的,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受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人脸识别控制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结合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受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控制器使用情况,对违反要求的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控制器接入平台技术支持电话:22981815,18566512315。
自发文之日起,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发布)和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人脸识别系统的补充通知(2022年1月20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人脸识别系统模块使用说明书
2.人脸识别控制器硬件技术参数
3.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平台人脸识别模块数据接口文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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